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扣押命令權利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簡字第1425號原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參 加 人 蔡振男即正昇土木包工業 被 告 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扣押命令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系爭三份工程承攬契約書及正苗公司承作A段道路邊坡修繕之報價單 等相關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