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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1425號

確認扣押命令權利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簡字第1425號

原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蔡振男即正昇土木包工業
被告
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扣押命令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系爭三份工程承攬契約書及正苗公司承作A段道路邊坡修繕之報價單等相關資料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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