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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扣押命令權利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李珮瑜
  • 法定代理人
    戊○○、甲○○

  • 原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振男即正昇土木包工業
  • 被告
    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簡字第1425號原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參 加 人 蔡振男即正昇土木包工業 被   告 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扣押命令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系爭三份工程承攬契約書及正苗公司承作A段道路邊坡修繕之報價單 等相關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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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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