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21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簡字第219號
- 原告
- 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大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應受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大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民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