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4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94年度竹簡字第454號
- 原告
- 偉暄辦公傢俱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洪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94年度竹簡字第45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洪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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