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竹簡字第481號原 告 甲○ -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0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零捌拾元,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7395—FV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93年7月3日停放在新竹市○○路○段267 至269號間之路旁,不意竟遭被告所經營之環宇商行招牌砸中 ,造成損壞,經原告將系爭車輛送修,歷時一時月之時間,始修復完成,造成原告生活、金錢、精神上困擾,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200,000元等語。 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自認其所經營之環宇商行招牌於上開時地掉下砸中系爭車輛,致車輛受損之事實,惟原告之車係違規停放路邊,且當天係敏督利中度颱風來襲,因強風造成招牌掉落,屬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於被告云云。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車輛為其所有,在上開時地因遭被告所經營之環宇商行招牌砸中,造成損壞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原有無違規停車,事屬原告是否違反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之問題,與本件招牌掉落之賠償責任無關。又該環宇商行之招牌既係被告所設置,自應就該工作物之安全盡注意義務,被告既知颱風來襲,必將發生強風豪雨,即應注意確實檢查並確認招牌之安全性,以避免招牌在強風之吹拂下掉落,造成他人身體及財產之損傷,且依原告提出之案發當天照片所示,除被告設置之招牌外,其餘商家之招牌並未發生掉落之情形,故本院認為被告所辯招牌掉落為不可抗力云云,尚不足採。被告就招牌掉落砸中原告車輛之事件,應有過失。 (二)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原告之系爭車輛因被告之過失造成毀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自屬正當。 (三)玆計算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如下: ⑴系爭車輛修理費用: 按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 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 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 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見), 查原告主張支出系爭車輛修理費77,000元,業據提出維修車歷及統一發票各二份在卷可稽,其中工資為50,384元,零件為26,616元,零件部分係以新品代替舊品,自應折舊,查原告車為92年1月核發使用執照,有使用執 照一份可稽,至發生本件車禍時,已使用1年6個月(不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依行政院(79)財字第0670 號、臺(45)財字第1480號令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 每年折舊千分之369,折舊後零件費用為13,696元,加 計工資後,原告得請求之修理費用為64,08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⑵計程車費及精神上損害賠償: 原告固主張系爭車輛修理期間為1個月,其因無法使用 車輛,每日雇計程車由湖口鄉住處至新竹市往返上班,單程車資為350元至400元,請求被告賠償云云,惟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亦未證明其有捨大眾運輸工具而每日雇用計程車上下班之必要性,故此部分請求尚難准許。另法律上並未規定財產權受損得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故原告此部分請求亦乏依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4,0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蔣淑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附表 ┌──────┬─────────────────────┬──────┐ │年 度 │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 ├──────┼─────────────────────┼──────┤ │第一年折舊 │26616x0.369=9821 │ │ ├──────┼─────────────────────┼──────┤ │第二年折舊 │(00000-0000)x0.369×6/12=3099 │ │ ├──────┼─────────────────────┼──────┤ │折舊後金額 │00000-0000-0000=1369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