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97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簡字第977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
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3,08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1以94年度補字第518號裁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5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連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