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許勝發、宋家興
- 當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簡字第977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尚應 補繳3,08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1以94年度補字第518 號裁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8月15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 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彭連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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