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94年度竹簡字第981號原 告 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被 告 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玉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 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