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調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調字第37號原 告 丙○○ 甲○○ 被 告 上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斌一巷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乙○○涉有公共危險之犯罪嫌疑,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9月21日裁 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5551號偵查卷、本院92年度交訴字第36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上訴字第64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1291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