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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
    呂學忠、羅田安、李春福

  • 原告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福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啟阜開發經貿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6號原   告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忠 送達代收人 李秀貞 被   告 福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田安 被   告 啟阜開發經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186,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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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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