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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6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告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忠
送達代收人
李秀貞
被告
福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田安
被告
啟阜開發經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86,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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