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6號原 告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忠 送達代收人 李秀貞 被 告 福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田安 被 告 啟阜開發經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186,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