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6號
- 原告
-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忠
- 送達代收人
- 李秀貞
- 被告
- 福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田安
- 被告
- 啟阜開發經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86,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