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蔡孟芳
- 當事人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0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正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828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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