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承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告
癸○○
原告
辛○○
原告
甲○○
原告
丁○○
原告
己○○
原告
宙○○
原告
酉○○
原告
巳○○
原告
戊○○
原告
乙○○
原告
庚○○
原告
丑○○
原告
子○○
原告
卯○○
原告
天○○
原告
地○○
原告
午○○
原告
申○○
原告
丙○○
原告
戌○○
原告
未○○
原告
辰○○
原告
亥○○○
原告
寅○○○
原告
宇○○
原告
玄○○
原告
壬○○
被告
雲光爆竹煙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陸仟陸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