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4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4號
- 原 告
- 富利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水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風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04,5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6,4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5,43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