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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富利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水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風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04,5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6,4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5,43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蔡孟芳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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