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86號
- 原告
- 祥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周和妹
- 被告
- 新竹縣竹北市府前自辦市地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增建部分134.85平方公尺,於起訴時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