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8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89號
- 原告
- 郁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莉娜
- 送達代收人
- 林文鵬
- 被告
- 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偉
- 路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