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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彭洪英

  • 原告
    乙○○
  • 被告
    甲○○廣隆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45號原   告 乙○○ 樓 被   告 甲○○ 被   告 廣隆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道路交通事故聲請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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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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