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45號原 告 乙○○ 樓 被 告 甲○○ 被 告 廣隆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道路交通事故聲請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