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45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樓
- 被告
- 甲○○
- 被告
- 廣隆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道路交通事故聲請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45號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道路交通事故聲請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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