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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告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憲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哈伯和索拉科技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柒拾玖萬貳仟捌佰歐元,以訴訟繫屬法院之94年7月20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外匯現金買賣價額,1歐元兌換新台幣39.12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零壹萬肆仟叁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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