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7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79號
- 原告
-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憲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哈伯和索拉科技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柒拾玖萬貳仟捌佰歐元,以訴訟繫屬法院之94年7月20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外匯現金買賣價額,1歐元兌換新台幣39.12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零壹萬肆仟叁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