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9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97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義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 被告
- 富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富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補助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伍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