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18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送達代收人
- 高嘉鴻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柒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零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