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75號
- 聲請人
- 聖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宥蓉
- 送達代收人
- 吳寶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股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