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1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17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恆達通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安
- 被告
- 乙○○
- 被告
- 宥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道路交通事故聲請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叁拾陸萬叁仟肆佰貳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