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陳國奮、顏詒照
- 原告瑋銓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錦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19號原 告 瑋銓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奮 被 告 錦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詒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曾秀貞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