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7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告
天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玉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新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壹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