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74號
- 原告
- 天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玉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新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壹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