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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5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告
和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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