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66號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立仁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元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港幣柒佰參拾柒萬陸仟柒佰元、港幣參佰陸拾柒萬捌仟參佰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時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外匯現金賣出價格1元港幣兌換4.416元新台幣計算,核定為新台幣肆仟捌佰捌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佰捌拾捌萬壹仟零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捌拾捌萬零陸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