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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蔡孟芳

  • 當事人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66號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立仁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元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港幣柒佰參拾柒萬陸仟柒佰元、港幣參佰陸拾柒萬捌仟參佰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時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外匯現金賣出價格1元港幣兌換4.416元新台幣計算,核定為新台幣肆仟捌佰捌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佰捌拾捌萬壹仟零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捌拾捌萬零陸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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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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