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69號原 告 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