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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蔡孟芳

  • 原告
    賴耀雙即鴻興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84號原   告 賴耀雙即鴻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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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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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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