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06號原 告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陸萬貳仟零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叁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