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09號
- 原告
- 溫大明即三大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新磊微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玖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肆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