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09號原 告 溫大明即三大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新磊微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玖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肆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