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9號
- 原告
- 溫哥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敏義
- 被告
- 甲○○
巷6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3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2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