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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7號

原告
庚○○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複代理人
己○○
被告
丙○○
被告
歡喜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乙○○
被告
丑○○
被告
戊○○
被告
壬○○
被告
歡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茂裕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營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癸○○
被告
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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