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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新仁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3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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