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李承訓高敏俐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3號

原告
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代理人
共 同 羅秉成律師
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被告
杜邦太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Wang613共 同 呂紹凡律師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智字第二號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以伊所有之專利權遭被告侵害,受有名譽、信用等損失,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而被告亦以原告侵害其專利權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則原告是否有侵害被告之專利權,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為避免法院判斷歧異,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查本件專利權之侵害,除原告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外,被告亦以原告侵害其專利權為由,向苗栗地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現由該院以94年度智字第2號民事案件審理中,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該案件之認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原告於民國94年6月21日準備程序時,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訴訟,被告亦當庭表示無意見(見本院94年6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是本院認定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承訓

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