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彭淑苑
- 當事人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立仁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法定代理人 陳柏元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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