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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彭淑苑

  • 當事人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立仁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法定代理人 陳柏元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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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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