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臺友陶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號
- 被告
- 庚○○
丁○○
己○○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壹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臺友陶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友公司)於民國(下同)92年9月30日邀同被告丙○○、庚○○、己○○、丁○○、甲○○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約定被告丙○○、庚○○、丁○○、己○○、甲○○等5人,就被告臺友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53,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即被告臺友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臺友公司依上開約定,於93年10月19出立借據向原告分別借款6,200,000元及45,000, 000元2筆借款,約定借款期間均為93年10月19日至94年10月19日,利率則依照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3計算,並按月支付,如未依約清償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立即全數清償外,並應繼續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自逾期之日起,在6個月內部分,按原訂利率之一成,超過6個月者,按原訂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連帶保證人即其餘被告則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被告臺友公司於借款後,並未依約清償,除償還部分本金外,利息亦僅分別繳至94年2月18日及94年1月18日止,此後未再繳納,依上開約定上開2筆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上開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到庭辯論,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一份、授信約定書六份、借據二份(以上均影本)及臺友公司變更登記表、放款戶資料一覽、貸放資料查詢表、往來明細查詢表各一份為證,核與前述相符,被告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參諸上開原告提出之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金、利息、違約金明細表 幣別:新台幣/元│ ├────┬────┬───┬───┬───┬──────┬──────┤ │原借本金│尚欠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年利率│ 利息 │ 違約金 │ │ ├────┼────┼───┼───┼───┼──────┼──────┤ │陸佰貳拾│陸佰零伍│93年10│94年10│6.62%│自94年2月19 │逾期六個月以│ │萬元 │萬元 │月19日│月19日│ │日起至清償日│內者按前開利│ │ │ │ │ │ │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率計算利息。│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 │肆仟伍佰│肆仟伍佰│93年10│94年10│6.62%│自94年1月19 │利率百分之20│ │萬元 │萬元 │月19日│月19日│ │日起至清償日│計付之違約金│ │ │ │ │ │ │止,按前開利│。 │ │ │ │ │ │ │率計算利息。│ │ ├────┴────┴───┴───┴───┴──────┴──────┤ │尚欠本金合計:51,05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