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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承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臺友陶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人 號
被告
庚○○

      丁○○

      己○○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壹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臺友陶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友公司)於民國(下同)92年9月30日邀同被告丙○○、庚○○、己○○、丁○○、甲○○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約定被告丙○○、庚○○、丁○○、己○○、甲○○等5人,就被告臺友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53,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即被告臺友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臺友公司依上開約定,於93年10月19出立借據向原告分別借款6,200,000元及45,000, 000元2筆借款,約定借款期間均為93年10月19日至94年10月19日,利率則依照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3計算,並按月支付,如未依約清償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立即全數清償外,並應繼續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自逾期之日起,在6個月內部分,按原訂利率之一成,超過6個月者,按原訂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連帶保證人即其餘被告則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被告臺友公司於借款後,並未依約清償,除償還部分本金外,利息亦僅分別繳至94年2月18日及94年1月18日止,此後未再繳納,依上開約定上開2筆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上開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到庭辯論,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一份、授信約定書六份、借據二份(以上均影本)及臺友公司變更登記表、放款戶資料一覽、貸放資料查詢表、往來明細查詢表各一份為證,核與前述相符,被告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參諸上開原告提出之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李承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金、利息、違約金明細表                               幣別:新台幣/元│
├────┬────┬───┬───┬───┬──────┬──────┤
│原借本金│尚欠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年利率│    利息    │  違約金    │    │
├────┼────┼───┼───┼───┼──────┼──────┤
│陸佰貳拾│陸佰零伍│93年10│94年10│6.62%│自94年2月19 │逾期六個月以│
│萬元    │萬元    │月19日│月19日│      │日起至清償日│內者按前開利│
│        │        │      │      │      │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率計算利息。│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
│肆仟伍佰│肆仟伍佰│93年10│94年10│6.62%│自94年1月19 │利率百分之20│
│萬元    │萬元    │月19日│月19日│      │日起至清償日│計付之違約金│
│        │        │      │      │      │止,按前開利│。          │
│        │        │      │      │      │率計算利息。│            │
├────┴────┴───┴───┴───┴──────┴──────┤
│尚欠本金合計:51,05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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