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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王銘勇
  • 法定代理人
    乙○○、甲○○、丁○○

  • 原告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建智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戊○○丙○○王文龍即易弘企業社法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2號聲 請人即 原   告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被   告 建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5樓 被   告 王文龍即易弘企業社 訴訟參加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一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如附表一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二所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曾秀貞 附表一 當事人欄: 受訴訟告知 王文龍即易弘企業社 人          住苗栗縣竹南鎮○○路228巷21號 主文欄第一項: 被告建智營造有限公司、戊○○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陸佰零伍萬玖仟伍佰拾伍元整,及被告建智營造有限公司起訴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被告戊○○、丙○○九十五年年四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事實及理由欄: 第89頁第11行: 「原告王文龍」 第90頁第6行: 「原告開始時未表示反對意見」 附表二 當事人欄: 被 告 王文龍即易弘企業社 住苗栗縣竹南鎮○○路228巷21號 主文欄第一項: 「被告建智營造有限公司、戊○○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陸佰零伍萬玖仟伍佰拾伍元整,及被告建智營造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被告戊○○、丙○○自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事實及理由欄: 第89頁第11行: 「被告王文龍」 第90頁第6行: 「被告開始時未表示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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