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 告 美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杰 被 告 台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德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25,000 元,應繳裁判費89,407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88,407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9 日以94年度補字第272 號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3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則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