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原 告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含慧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盛昌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滿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王彩又律師 李明仙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