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陳威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61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9號│├──┬──────────────┬──────────────┬────┬───┬────┬───┤│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 │ ││││││├──┼──────────────┼──────────────┼────┼───┼────┼───┤│001 │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二0七 │ │1 │2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木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