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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彭洪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請人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 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34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343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嘉南電腦有限公司│建華商業銀行新│93年4月15日     │33,600元              │A0000000      │    │
│  │張育誠          │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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