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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請人
茂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49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94年度除字第145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大軒電信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4月10日 │43,575元 │AA0000000 │ ││ │司王瑞郎 │新社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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