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請人
意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淦
訴訟代理人
陳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55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意展有限公司李乾│華南商業銀行竹│九十三年八月三十│壹拾貳萬玖仟陸佰貳拾元│KC0000000│    │
│ │淦              │東分行        │一日      │           │        │  │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