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95號聲 請 人 甲○○ 巷7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59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59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許麗汝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長虹企業社姜正鴻│新竹第一信用合│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柒仟陸佰捌拾陸元 │AB0000000 │ │ │ │ │作社總社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