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1號聲 請 人 甲○○ 五樓 訴訟代理人 王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1年度催字第5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1年度催字第54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1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0000000─│ │1 │1000│ │ │ │ │六 │ │ │ │ │ ├─┼───────────────┼──────────────┼────┼───┼────┼───┤ │2│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D─一九四六三─三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