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金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5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597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34號│
├─┬───┬─────┬───┬────┬───┬─┤
│編│發票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
├─┼───┼─────┼───┼────┼───┼─┤
│1│集元科│合作金庫銀│93年07│319,826 │RM0028│ │
│ │技股份│行光復分行│月31日│元 │311 │ │
│ │有限公│ │ │ │ │ │
│ │司程治│ │ │ │ │ │
├─┼───┼─────┼───┼────┼───┼─┤
│ │訊利電│中國農民銀│93年9 │4,429元 │FAZ024│ │
│2 │業股份│行竹東分行│月30日│ │4838 │ │
│ │有限公│ │ │ │ │ │
│ │司陳坤│ │ │ │ │ │
│ │忠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