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42號
- 聲請人
- 怡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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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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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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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通商業銀│萬通商業│92年07│108,650 │5019│ │
│ │行新竹分行│銀行新竹│月31日│元 │640 │ │
│ │黃金富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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