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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請人
怡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附表: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42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碼│考│
├─┼─────┼────┼───┼────┼──┼─┤
│1│萬通商業銀│萬通商業│92年07│108,650 │5019│  │
│  │行新竹分行│銀行新竹│月31日│元      │640 │  │
│  │黃金富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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