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58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7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738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蔣淑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5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鴻華工程行黃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10月6日 │15,870元 │AA0000000 │ │ │ │書 │新興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