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62號聲 請 人 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平 代 理 人 姜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7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72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洪木志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6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天弘化學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新竹│93年10月7日 │14,700元 │PU0000000 │ │ │ │限公司劉建平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