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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72號

聲請人
黃興宜即鍵欣企業社
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9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72號│├─┬──────┬──────┬───┬────┬───┬─┤│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備││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1│鑫雷企業有限│新竹國際商業│93年12│136,500 │AA3292│ ││ │公司劉邦熒 │銀行竹東分行│月30日│元 │240 │ │└─┴──────┴──────┴───┴────┴───┴─┘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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