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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楊數盈

  • 原告
    黃興宜即鍵欣企業社法人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72號聲 請 人 黃興宜即鍵欣企業社 代 理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967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72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 ├─┼──────┼──────┼───┼────┼───┼─┤ │1│鑫雷企業有限│新竹國際商業│93年12│136,500 │AA3292│ │ │ │公司劉邦熒 │銀行竹東分行│月30日│元 │2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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