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72號聲 請 人 黃興宜即鍵欣企業社 代 理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967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72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 ├─┼──────┼──────┼───┼────┼───┼─┤ │1│鑫雷企業有限│新竹國際商業│93年12│136,500 │AA3292│ │ │ │公司劉邦熒 │銀行竹東分行│月30日│元 │24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