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1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許麗汝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宏恩企業社朱榮彬│新竹國際商業銀│94年1月31日 │14,280元 │AA0000000 │ │ │ │ │行延平簡易型分│ │ │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