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1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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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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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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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恩企業社朱榮彬│新竹國際商業銀│94年1月31日 │14,280元 │AA0000000 │ │
│ │ │行延平簡易型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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