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3號
- 聲請人
- 陳憲文即佑誠土木包工業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32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94年度除字第43號│├─┬────────┬───────┬────────┬───────────┬───────────┬──┤│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號││││︵新台幣︶│ ││├─┼────────┼───────┼────────┼───────────┼───────────┼──┤│1│佑誠土木包工業陳│富邦商業銀行新│93年2月5日 │55,000元 │GU0000000 │ ││ │憲文 │竹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