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3號聲 請 人 陳憲文即佑誠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327 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4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3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佑誠土木包工業陳│富邦商業銀行新│93年2月5日 │55,000元 │GU0000000 │ │ │ │憲文 │竹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