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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王佳惠

  • 原告
    陳憲文即佑誠土木包工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3號聲 請 人 陳憲文即佑誠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327 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4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3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佑誠土木包工業陳│富邦商業銀行新│93年2月5日 │55,000元 │GU0000000 │ │ │ │憲文 │竹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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