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43號
- 聲請人
- 益勤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6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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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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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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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訊康科技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93年7 │17,825元│AA8000│ │
│ │限公司張家振 │銀行園區分行│月31日│ │0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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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漢工程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93年8 │20,000元│AA8002│ │
│ │限公司王滄鍊 │銀行營業部 │月31日│ │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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